問與答
家庭類
除了使用巴氏量表之外,還有其他多元認定資格免評方式嗎?
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家庭幫傭之各項申請人員及點數計算,是否限於同一戶籍呢?
是,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
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機構看護工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機構看護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外籍機構看護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同一負責人設有不同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
以法人為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護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或具有專業性及危險等工作。
製造類與營造類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製造類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雇主(不含家庭看護工作)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1、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