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27-2479

目前總分:

「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請依相關機構實際評估結果為主」

一、進食

二、移位

三、個人衛生

四、如廁

五、洗澡

六、平地走動

七、上下樓梯

八、穿脫衣褲鞋襪

九、大便控制

十、小便控制

點數 人數 內容
7.5 年齡未滿一歲
6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4.5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3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2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1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0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1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2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3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4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5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6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7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目前點數:

「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請依相關機構實際評估結果為主」


看護工移工申請要點 勞動部詳細申請辦法
2024/1/19
看工工移工申請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首次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三種資格條件之一 :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並診斷結果符合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之一 :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評分需低於35分(包含)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評分需低於60分(包含)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指定醫院列表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 (1)平衡機能障礙 ( ICD 診斷代碼 : 03 )
  • (2)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 ICD 診斷代碼 : 05 )
  • (3)智能障礙 ( ICD 診斷代碼 : 06 )
  • (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重度 ( ICD 診斷代碼 : 07 ) 新增項目
  • (5)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 ICD 診斷代碼 : 07 ) 新增項目
  • (6)植物人 ( ICD 診斷代碼 : 09 )
  • (7)失智症-輕度( ICD 診斷代碼 : 10 ) 放寬項目
  • (8)自閉症 ( ICD 診斷代碼 : 11 )
  • (9)慢性精神病 ( ICD 診斷代碼 : 12 )
  • (10)染色體異常 ( ICD 診斷代碼 : 16 )
  • (11)先天代謝異常 ( ICD 診斷代碼 : 16 )
  • (12)其他先天缺陷 ( ICD 診斷代碼 : 16 )
  • (13)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ICD 診斷代碼 : 15 )
  • (14)多重障礙 (前11項之一)
三、112年10月15日增開項目(符合一項即可):
  • 一、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 二、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 三、身心障礙項目新增/放寬條件
    • 新增項目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重度
    • 新增項目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 放寬項目 失智症-中度 > 輕度

雇主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每月薪資 20,000元/月 基本薪資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勞工職災保險費 49元/月 每月繳一次
就業安定
2,000元/月 每一季繳一次
假日加班
每月4天/5天
667元/天 * 4天 = 2,668元
667元/天 * 5天 = 3,335元
20,000元 / 30天 ≈ 667元/天
總計含加班 26,046元 (加班4天)
26,713元 (加班5天)

移工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健保費 426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居留證 1,000元/年 各地方移民署,每年繳一次
體檢費 約2,000元/次
(入境3日內、入境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勞動部指定醫院
仲介服務費 第一年1,800元/月
第二年1,700元/月
第三年1,500元/月
人力仲介公司

家庭幫傭申請要點 勞動部詳細申請辦法
2024/1/19
申請人
被看護人之同戶籍直系親屬、父母、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岳父母、公婆)
申請條件
同戶籍之成員
  • 1. 有3名以上,年齡6歲以下子女
  • 2. 有4名以上,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3. 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聘僱家庭幫傭工作,1戶聘僱1人為限)
雇主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每月薪資 20,000元/月 基本薪資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勞工職災保險費 49元/月 每月繳一次
就業安定
5,000元/月 每一季繳一次
假日加班
每月4天/5天
667元/天 * 4天 = 2,668元
667元/天 * 5天 = 3,335元
20,000元 / 30天 ≈ 667元/天
總計含加班 29,046元 (加班4天)
29,713元 (加班5天)

移工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健保費 426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居留證 1,000元/年 各地方移民署,每年繳一次
體檢費 約2,000元/次
(入境3日內、入境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勞動部指定醫院
仲介服務費 第一年1,800元/月
第二年1,700元/月
第三年1,500元/月
人力仲介公司

專案幫傭申請要點 勞動部詳細申請辦法
2024/1/19
申請資格:外國人來台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
  • (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五)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 (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七)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雇主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每月薪資 20,000元/月 基本薪資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勞工職災保險費 49元/月 每月繳一次
就業安定
10,000元/月 每一季繳一次
假日加班
每月4天/5天
667元/天 * 4天 = 2,668元
667元/天 * 5天 = 3,335元
20,000元 / 30天 ≈ 667元/天
總計含加班 34,046元 (加班4天)
34,713元 (加班5天)

移工負擔費用 (自113年1月1號起)
項目 費用 備註
健保費 426元/月 依投保薪資 27,470元計算
勞保費
居留證 1,000元/年 各地方移民署,每年繳一次
體檢費 約2,000元/次
(入境3日內、入境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勞動部指定醫院
仲介服務費 第一年1,800元/月
第二年1,700元/月
第三年1,500元/月
人力仲介公司

目前總分:

0分至20分為完全依賴

21分至60分為嚴重依賴

61分至90分為中度依賴

91分至99分為輕度依賴

100分為完成獨立

一.是特定項目重度身障者如智能障礙、植物人等。

二.是未滿80歲者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顧需要者,參考指標為「巴氏量表」評分35分以下,35分以上申請須由醫療團隊加註原因。

三.是80歲以上、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即巴氏量表六十分以下。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1.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瘡、 類 天瘡、紅皮症、各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 Szary 症候群。

2.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 2 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 損, 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 髓 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兩眼矯正視力皆在 0.01 以下者。

14.失智症:本項目得以 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1)CDR 2 分以上者,須由 1 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2)CDR 1 分者,須由 2 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確有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 章。

15.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 6 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1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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